汕尾日報訊 (記者 陳曉銘 通訊員 王曉懷) 6月19日凌晨1時許,陸豐市消防救援大隊接到報警稱:甲子鎮某餐飲店發生火災,火災燒損一臺風扇、燃氣爐、雨棚等物品;馂倪^火面積約13平方米,未造成人員傷亡。 接警后,陸豐市消防救援大隊立即開展火災原因調查,經現場實地勘驗、詢問當事人等相關證據材料,火災原因為該餐飲店朱某在頂樓天面使用燃氣爐燒食用油,油鍋過熱出現明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在進一步調查后,認定朱某存在過失引發火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引起火災的當事人處以十日行政拘留的處罰。 市消防部門提醒,過失引起火災會被依法拘留,情節嚴重者,還將承擔刑事責任。希望廣大市民引以為鑒,安全用火用電,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清除火災隱患,避免因過失引發火災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