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辦信用卡致名譽受損,汕尾法院判決涉事銀行賠償1萬元 .......................................................... .......................................................... 近日,記者從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法院審理了一起特別的名譽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涉事銀行賠償當事人張小姐1萬元。 ........................................................... 據了解,2009年,張小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辦理了某銀行信用卡并激活使用,隨后該卡長期處于逾期還款狀態。2015年,張小姐發現個人征信存在不良記錄,無法辦理房貸,后經多方查證才發現自己原來被辦了信用卡,不良征信記錄便是因該信用卡逾期還款造成。之后,張小姐多次與該銀行協商刪除不良征信記錄,但該銀行一直未予處理。在此期間,張小姐因為辦理房貸的需要,多次被第三方查詢個人征信,名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鑒于無辜受害且該銀行一直未刪除不良征信記錄,她便尋求法律途徑,訴至法院(陸豐人民法院)要求民事賠償。訴訟過程中,該銀行刪除了對張小姐的不良征信記錄。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該銀行賠償張小姐交通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1萬元。該銀行不服一審判決,遂又上訴至汕尾中院。 汕尾中院經審理認為,該銀行未履行信用卡開戶辦理的審核注意義務,導致張小姐因被他人在銀行冒辦個人信用卡、信用卡透支逾期未還致征信被不良記錄的后果,侵犯了其名譽權,并在張小姐多次主動與其協商處理的情況下,仍消極處理,直至張小姐向法院起訴時才刪除其不良征信記錄,導致其個人征信在訴前仍被第三方多次查詢,給張小姐的個人生活、工作和身心均帶來負面影響,故汕尾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公民到銀行辦理金融業務時,銀行應以維護客戶利益為根本準則,嚴格履行審慎義務,防范控制各類風險,確保依法依規嚴謹負責。本案中,銀行因沒有盡到極盡審慎的義務,導致張某婷的個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造成了征信被不良記錄以及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等損害后果,該銀行應對其違規行為承擔責任。法官提醒,社會公眾應強化自我安全意識,注重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切實避免因此帶來的不必要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