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1 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因多次與未滿 14 周歲初中女生發生性關系,廣東汕尾陸河縣一男子被指控強奸罪,獲刑有期徒刑 4 年。 被告人羅某,男,1996 年出生,小學文化,因涉嫌強奸罪,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被陸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 1 月 15 日被逮捕。 今年 4 月 3 日,陸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羅某犯強奸罪,因涉及個人隱私,陸河縣法院于 5 月 9 日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陸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間,被告人羅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系未滿十四周歲初中在校生的情況下,仍多次在陸河縣河田鎮某網吧包間內、住處房間內與李某多次發生性關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羅某表示無異議,當庭認罪、悔罪。此外,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主觀犯意不大,其與被害人是戀人關系具有特殊性,系在被害人自愿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系,并未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具有從輕情節;被告人無前科,屬于偶犯。 據查明,李某為 2005 年 7 月出生,當時未滿 14 周歲,在陸河縣就讀初二。據羅某的供述和辯解稱,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他與朋友范某到河田鎮某網吧門口將她接到我朋友范某家中,第二天 23 時許,三人在范某家中一樓喝酒之后,隨后羅某與李某發生性關系,稱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沖動,才跟她發生了性關系,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陸河縣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羅某多次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予以從重處罰。又鑒于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悔罪,給予從輕處罰。 法院于今年 6 月 4 日作出判決,判決羅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