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同惡魔一般,無情吞噬著人們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不管你是誰!只要你忽視交通安全,傷害就會隨之降臨到你身邊。海豐公安交警通過對發生在轄區范圍內的典型事故案例成因分析警示,希望廣大司機朋友從中吸取教訓,提高安全行車意識。 關鍵詞:酒后駕駛·無證駕駛·死亡 一、事故時間:2018年12月15日03時18分許。 二、事故地點:海豐縣城紅城大道“天橋”路段。 三、事情經過:2018年12月15日03時18分左右,邱某某(女,21歲)醉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鄭某某,女,22歲),從海豐縣城東鎮方向沿紅城大道自東往西行駛至海豐縣城紅城大道“天橋”路段時,車輛失控碰撞道路中心護欄欄桿后發生側翻,造成邱某某受重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鄭某某受傷,車輛及欄桿損壞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調查: 1、經相關部門對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邱某某某的血液樣品檢驗,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44.86mg/100m1,已達到醉駕標準,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 2、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證實:邱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牌證機動沒有確保安全行駛,是導致此交通事故發生的過錯。 六、法律鏈接: 邱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