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全媒體者/黃嘉鋒 南小渭 通訊員/史小君 林逢春) 環衛工日復一日提前上班,一天上班途中不小心被車輛撞傷,其公司認為該環衛工提前上班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應認定為工傷,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被法院駁回。近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審理了一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依法判決駁回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維持市城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汕尾中院經審理查明,夏某某原系深圳市XX公司的職工,被公司安排至汕尾市某醫院從事保潔工作,上午的工作時間為6:00-11:00。為完成工作任務,夏某某平時都是上午5時到達醫院上班,其同事對此也予以證實。2016年10月10日上午4時44分,夏某某騎自行車經過汕尾市城區二馬路一樂城路段時被車輛撞傷。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夏某某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責任。后夏某某向市城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夏某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深圳市XX公司認為夏某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提前上班,不應認定為工傷,于是向海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海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城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正確、合法,遂判決駁回深圳市XX公司的訴訟請求。深圳市XX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尾中院經審理認為,夏某某在其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市城區人社局據此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正確,應予以維持。一審判決并無不妥,二審予以維持。 丨法官說法 辦案法官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上班,是否符合“上班途中”的規定? 首先,本案夏某某的工作地為汕尾市某醫院,居住地為汕尾市城區通郊XX巷,其騎自行車在城區二馬路一樂城路段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正是從其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合理路線中。 其次,夏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2016年10月10日04時44分,其同事證實夏某某為完成工作,平時實際上是上午5時到達醫院上班,故其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屬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至于夏某某提前上班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但并不屬于否定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故,夏某某受傷的情形符合“上班途中”的規定,其上班途中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外,從舉證責任分擔角度來看,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因深圳市XX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夏某某非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在此情況下也應認定夏某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 李明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