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一名企業主“偷電” 被處刑一年二個月 城區一名男子私自接駁商品房供電公線,盜竊電能供其經營的針織廠使用。近日,城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鄒某某提出上訴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6月份開始,被告人鄒某某在市區小禎祥村商品房供電公線上私自駁接公線到其經營的針織廠內,由此供電給廠內的針織機、空調機、電磁爐等電器使用。2018年12月31日,城區公安分局聯合城區供電局等部門在進行反竊電專項行動中,檢查出該針織廠存在竊電行為。經市供電局計量部門核算,被告人鄒某某共竊電180天,竊電量70502.4kwh,計電價48851.11元,并需繳納違約使用電費三倍,即146553.33元。 2019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鄒某某根據民警的電話通知在預定時間內到城區公安局投案。案發后,被告人鄒某某通過家屬到城區供電局繳納了電費及罰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竊取城區供電局的計電量70502.4千瓦時,價值48851.11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鄒某某是肢體四級殘疾人士,案發后能通過家屬積極退繳電費及罰款,且其在法庭審理時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汕尾日報記者:鄧幗梅 通訊員:林敏 法官說法: 竊電行為情節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 電能是商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盜竊電能。以非法占用電能為目的,故意采用不正當方法不計量、少計量或者少計價的用電行為均屬于竊電行為,竊電也是一種盜竊行為!豆╇姞I業規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竊電不但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而且極易引發火災、觸電等安全事故,廣大市民要樹立依法用電、文明用電的觀念,自覺維護良好的供用電秩序,共同打擊盜竊電能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