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豐一男子販賣、運輸毒品被處重刑 海豐男子林某多次從陸豐購買毒品運到海豐販賣非法牟利,被公安機關抓捕時因拒捕損壞多部車輛,被我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我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26日和28日,被告人林某為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販賣,先后雇傭楊某(已另案處理)的小汽車從海豐出發前往陸豐市博美鎮向販毒人員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2.5克,二人購得毒品回到海豐縣城東鎮被告人林某家中一同吸食購得的其中少量毒品,大部分毒品由被告人林某販賣牟利。2018年2至3月期間,被告人林某先后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給吸毒人員李某5次,共重10.17克,得款人民幣3050元。2018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再次雇傭楊某的小汽車前往陸豐市博美鎮向販毒人員購買甲基苯丙胺17.48克。二人購得毒品后駕車回到海豐縣城東鎮被告人林某家樓下的巷子時被公安機關發現,公安機關隨即對二人進行抓捕,但楊某在被告人林某的指使下,拒不下車接受調查并駕車撞擊意圖逃離現場,造成停放在現場的4輛小汽車及水泵、水管等財物不同程度受損,損失達人民幣4萬余元。在抓捕過程中,被告人林某趁亂下車逃離現場,楊某被當場抓獲,并從其車上繳獲毒品2小包。同月20日,被告人林某在海豐縣可塘鎮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從其身上繳獲毒品1小包。經審查,以上繳獲的3小包毒品均包含在二人購買的毒品內。 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多次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40.15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又為抗拒抓捕指使楊某開車加速逃竄,致周邊4輛小汽車及水泵、水管等財物不同程度受損,損失達人民幣4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實行數罪并罰。根據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吸毒與販毒是一對孿生惡魔,吸毒群體構成販毒需求市場,販毒又催生龐大的吸毒群體,由于吸毒引起的販毒、盜竊、搶奪、搶劫等犯罪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被告人林某為了以販養吸不惜鋌而走險販賣、運輸毒品,被抓捕時更是不顧生命安全企圖逃避刑罰,最終逃不過法律的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