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籍男子陳某曾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01年12月被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不知悔改,今年初又“重操舊業”,偷剪電線并賣出牟利。近日,城區人民法院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陳某騎自行車竄至市區海濱大道海軍碼頭處,用隨身攜帶的剪刀、美工刀等作案工具,破壞國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架設在該處用于監測海洋洋流潮汐電力設備的塑料線管后,剪下線管內10平方電線2條共260米(經物價部門價格認定,價值共計1638元),然后用自行車載至市區慈云山公園將電線剝皮取出銅芯,事后銷贓得款450元。因被告人陳某的破壞行為,國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驗潮室內海洋監測設備斷電十幾小時,監測數據無法及時采集和上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7000元。 同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陳某在市區慈云山公園停車場內被民警抓獲,當場扣押作案工具上海永久牌自行車一輛、美工刀、鐵錘及剪刀各一把、美工刀刀片八片等工具,并在慈云山公園山上搜出已被抽出銅芯的電線皮。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法,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陳某具有犯破壞電力設備罪的前科,現又再犯該罪,應予以嚴懲,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