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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黃某創、李某輝、范某海,在東莞被依法執行死刑...

2019-6-29 11:51| 發布者: swcszx1| 查看: 5323| 評論: 0|來自: 東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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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震懾犯罪份子,6月28日中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依法對罪犯范X海、黃X創、李X輝、劉斌四人執行死刑。

范權海販賣毒品110公斤

罪犯范X海32歲,廣東陸豐人。2013年11月,陳磊(另案被告人,已判刑)與魏俊彬(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由魏俊彬聯系甲基苯丙胺(冰毒)賣家,陳磊等籌集資金購買。

隨后,魏俊彬找到賣家范權海。2013年12月16日,陳磊與孫園園(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分別駕車,從東莞市出發前往廣東省陸豐市購買甲基苯丙胺。12月17日,孫園園跟隨范X海到陸豐市甲子鎮驗貨后,陳磊向范權海一方支付剩余毒資現金約85萬元,加上定金一共支付了94萬元。購得用3個旅行箱和1個紙箱包裝的110包(每包1公斤)甲基苯丙胺后駕車返回。

12月18日2時許,陳磊駕車到達東莞市并將所購110包甲基苯丙胺存放在其租賃的東莞市虎門鎮一處房屋;同日5時許,陳磊將所購甲基苯丙胺賣給孫化偉(另案被告人,已判刑)3包,孫化偉(另案被告人,已判刑)、趙陸鑫(另案被告人,已判刑)攜帶購買的3包甲基苯丙胺駕車到虎門鎮某酒店準備與陳磊繼續交易毒品;同日7時許,偵查人員抓獲陳磊、孫化偉等人,同時在酒店樓下抓獲趙陸鑫并在其駕駛的轎車內查獲3包甲基苯丙胺凈重3028克,隨后又在陳磊的租房內查獲4箱(107包)甲基苯丙胺共計凈重107038.9克。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權海違反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范權海販賣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處。

東莞中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范權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販毒17公斤三毒犯皆被執行死刑

黃X創,33歲,廣東陸豐人;李X輝,30歲,廣東陸豐人;劉斌,43歲,重慶奉節人。

2014年6月到7月間,被告人李X輝多次販賣毒品給被告人劉斌、黃X創等人,販賣毒品數量多達17公斤,獲得毒資30多萬元。

2014年7月7日8時許,劉斌與李澤輝聯系購買甲基苯丙胺。李X輝到深圳市與被告人黃海創會合,二人駕車到達惠州市博羅縣石灣鎮某酒店。當日20時許,劉斌安排李X輝向被告人羅懿紅販賣2千克甲基苯丙胺。22時許,當李文康(另案處理)根據羅懿紅的安排在東莞市莞城區運河路某KTV附近從李X輝處取得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繳獲白色晶體凈重2024.4克。

2014年7月8日零時許,李X輝、黃X創駕車到東莞市某酒店與劉斌見面時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停放在酒店停車場的小轎車后尾箱內繳獲白色晶體10包,凈重10003.9克。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X創、李X輝、劉斌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黃X創、李X輝、劉斌販賣毒品的數量大,大量毒品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均應依法懲處。

東莞中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X創、李X輝、劉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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