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犯販賣毒品罪的罪犯林春維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圖為法官在宣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74年出生于廣東省陸豐市的罪犯林春維,小學文化,無業。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7年3月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5日刑滿釋放。 罪犯林春維被帶進法庭。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林春維及張國平、陳華倫(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張中勝(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均以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盈利,依次為上下家關系。陳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幫助張國平購買和運輸毒品。在2016年3月間,林春維等人多次實施販毒行為。 2016年3月9日,陳華倫向張國平提出購買甲基苯丙胺3000克,并預付9.9萬元毒資給張國平。張國平收到錢后即聯系林春維,并指使陳偉攜帶現金5萬元到廣東省陸豐市找林春維購買毒品。3月10日,林春維在收到張國平轉賬的4萬元以及陳偉交付的5萬元共計9萬毒資后,將3000克甲基苯丙胺交給陳偉。當晚,陳偉將毒品帶回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諸葛誠(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家中,并告知張國平。張國平隨后通知陳華倫,陳華倫指使張中勝從陳偉處取回上述毒品后予以販賣。3月18日凌晨,公安人員抓獲張中勝,當場查獲尚未賣出的甲基苯丙胺共計149.58克。 罪犯林春維在接受法庭莊嚴判決。 2016年3月14日,陳華倫再次向張國平提出購買甲基苯丙胺2000多克,將4.8萬元匯入張國平賬戶,并按照張國平的要求將2.35萬元匯到林春維控制使用的郵政銀行賬戶。張國平收款后,指使陳偉攜帶1.7萬元現金去廣東省陸豐市找林春維購買毒品。當日22時許,張國平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未將剩余毒資匯給林春維。次日,陳偉到達廣東省陸豐市找到林春維后,因無法聯系張國平,林春維收取陳偉現金0.4萬元,將2包甲基苯丙胺交給陳偉。陳偉將毒品藏匿在自己租住的荔浦縣荔城鎮東貿二巷77號四樓房間內。3月18日,公安人員在陳偉帶領下查獲上述甲基苯丙胺共計946.8克。 2016年3月16日,陳華倫因沒得到3月14日所購的甲基苯丙胺,遂指使陳偉到廣東省陸豐市購買毒品,并承諾支付運費。陳偉同意后,陳華倫將5.3萬元毒資交給陳偉。次日,陳華倫匯款1.1萬元到林春維控制使用的郵政銀行賬戶,林春維收到匯款及現金后,將4包甲基苯丙胺交給陳偉。3月18日0時許,公安人員在平樂縣二塘高速公路進出口收費站,將乘坐大巴車返回的陳偉抓獲,當場從陳偉隨身攜帶的深藍色皮包中查獲甲基苯丙胺4包共計3393.44克。 桂林中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被告人林春維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林春維提出上訴。廣西高院經依法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 被告人林春維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林春維在短時間內多次向他人販毒,販毒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林春維還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廣西高院維持第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林春維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 罪犯林春維親屬和部分群眾在法庭旁聽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