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務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系統和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除上述規定外,條例第六十條提出,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條例第六十一條提出,對用人失察失誤的,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干部考察組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