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13〕17號)和2019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實事”部署,日前,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廳印發《關于發布2019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分四類地區制訂廣東城鄉低保最低標準。與2018年相比,2019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穩步提升,全省城鄉低保標準平均提高了61.25元/人/月、56.25元/人/月;全省城鄉低保補差水平平均提高了40.25元/人/月、28.25元/人/月(詳見附表)。 《通知》要求,各地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各地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不得低于省制訂的最低標準和當地現行標準,制訂和發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并報省民政廳備案。各地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策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19年新納保的低保對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各地要做好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健全主動發現和動態管理機制,全面實行信息化核對和管理;同時,要進一步強化低保政策準確、規范實施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工作的組織指導,確保政策標準有效落實。 ▲網絡配圖 截至2019年4月底,全省共有城鄉低保對象139.8萬人,其中城鎮16.3萬人,農村123.5萬人。 附 單位:元/人月
備注: 1 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市、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含分類施保)金額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出的月人均補差水平。 2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地區,農村補差水平應在該地區農村最低補差水平上適當提高。 號外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和2019年省“十件民生實事”目標任務要求,各地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 省民政廳要求,各地要按照《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發布2019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提高當地城鄉低保標準,在此基礎上,制定并發布當地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并實行集中和分散供養標準相統一。各地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要按照當地政策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特困供養人員名冊,對未達標的月份予以補發,其中,2019年新納入的特困供養人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同時,各地要確保特困供養金于每月10日前發放到特困供養人員手中,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