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同惡魔一般,無情吞噬著人們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不管你是誰!只要你出行時忽視交通安全,傷害將會隨之降臨到你身上。海豐公安交警通過對發生在轄區范圍內典型事故案例的成因分析警示,希望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增強守法行車、安全出行觀念,提高出行的安全系數。 一、時間:2019年03月19日14時01分許 二、事故地點:海豐縣城龍津東路彭湃故居路段 三、事故經過:2019年03月19日14時01分,蔡某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海豐縣城龍津東路自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海豐縣城龍津東路彭湃故居路段時,車輛車頭碰撞右邊自北往南方向跑過公路的小學生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調查: 根據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證實:蔡某某無駕駛證駕駛超標電動車沒有確保安全行駛,是導致此事故的一方面過錯。郭某某橫過機動車道沒有確保安全通過,是導致事故的另一方面過錯。 五、法律鏈接 蔡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通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學生郭某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入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通,折返,”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