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報訊 (記者 鄧幗梅 通訊員 史小君 蔡春婷)近日,記者從海豐縣人民法院獲悉,該縣一名男子陳某某通過微信冒充首飾批發商,先后騙取3名被害人人民幣共26959元。海豐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害人周某某通過被告人陳某某的微信號添加其為好友后,被告人陳某某謊稱其有銀首飾售賣。當天,被害人周某某即按照被告人陳某某指定的方式,在微信上分3次轉賬人民幣共3259元給被告人陳某某作為訂購銀首飾的貨款。被告人陳某某收到貨款后,將被害人周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將手機關機。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陳某某通過被害人林某某的微信號添加其為好友后,謊稱其是做珠寶生意的,有“925”銀首飾現貨可售,被害人林某某便在微信上向被告人陳某某訂購“925”銀吊墜1700個和銀鏈2900條,雙方議定價錢后,被害人林某某先后兩次通過支付寶賬戶支付貨款共人民幣12950元到被告人陳某某指定的支付寶賬戶上。被告人陳某某收到貨款后,只寄了一些虛假的銅銀合金首飾物品給被害人林某某,同時將被害人林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刪除。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程某某通過微信在某珠寶電商群詢問征購“納米石”現貨,被告人陳某某見狀便用其微信號添加被害人程某某為微信好友,并謊稱其手上有“納米石”現貨及配套鏈等首飾品,且可供現貨100條鏈子和170顆“納米石”。當天,被害人程某某即通過微信先后轉賬人民幣共10750元給被告人陳某某。被告人陳某某收到貨款后謊稱已經寄出,并編造了一個假的聯系電話和假的托運該“貨物”的客車車牌號給被害人程某某。到了約定收貨時間,因被害人程某某沒有收到貨物后在微信上向被告人陳某某詢問,被告人陳某某隨即將被害人程某某的微信“拉黑”并刪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通過微信等轉賬方式騙取他人人民幣共2695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同時責令被告人陳某某退賠所有犯罪所得。 法官說法: 法官指出,詐騙主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詐騙犯罪,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國家嚴厲打擊。 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要牢記互聯網上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時候都要遵守法紀,誠實守信,否則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