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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線行清理部分) (2017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G、燒荒、燒田埂、燒稻草和燃放煙花爆竹等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ǘ┓N植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鐵皮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 。ㄈ┒逊殴任、草料、垃圾、礦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飄掛物或者使用釣竿、釣線等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物品;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保護區、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開挖、施工等作業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所在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供電企業,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二十三條 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法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告知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時排除障礙;拒不排除的,可以由供電設施產權人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補償。確需修剪或者遷移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對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外,因不可抗力或者生產、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桿植物傾斜、倒伏嚴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供電設施產權人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并應當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內告知高桿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