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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3月1日起施行!

2021-1-22 16:35| 發布者: swcszx1688| 查看: 57850| 評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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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于2020年9月29日通過的《汕尾市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已于2021年1月20日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 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月21日         


汕尾市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


(2020年9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力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四章  供用電秩序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加強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維護供用電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與保護,供用電秩序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對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已建或者在建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包括水力、風力、光伏、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市政公共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堅持安全第一、高效有序、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企業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規劃、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力設施規劃、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

第五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盜竊電能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工作,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有關執法。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違反國家規定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破壞電力設施、擾亂供用電秩序、盜竊電能等案件。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力設施規劃、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

第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增強電力服務能力,改進和完善電力服務,不斷提升電力供應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可靠性,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和供用電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舉報。

第八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受理并及時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和破壞供用電秩序行為的投訴舉報,對舉報屬實的予以獎勵。

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或者處理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相關信息及舉報內容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意識。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安全用電宣傳教育。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等方面的宣傳工作,支持應用先進的計量、收費管理技術和設施。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安全用電等知識的宣傳,對危害電力設施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電力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網專項規劃,依照法定程序征求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公布實施,并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告,供社會公眾查詢。

電網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和規范,并符合城市建設和管理的要求。對列入電網專項規劃控制的變電所(站)、輸電線路通道等應當劃定控制界線,明確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網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由組織編制電網專項規劃的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修改和報送批準。

第十一條  電網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

編制城市新區、舊城區改造及工業園區規劃時,應當將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納入詳細規劃,確保電力設施建設用地。預留電力設施建設用地不足的,應當在修改相關規劃時補充完善。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據電網專項規劃,對電力建設項目預留電力設施用地、走廊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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