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市區道路的人行道上停車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五十六條之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輛,政府有關部門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二 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批準不得占用人行道、妨礙行人通行。 三 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銷停車位,或者設置影響人行道停車位使用的障礙。 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按停車位停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8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