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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煉鈀金為他人制毒提供便利 陸豐一男子獲刑一年半

2018-6-9 16:58| 發布者: swcszx1| 查看: 4710| 評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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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甲西鎮一男子掌握了從廢品中提煉鈀金元素的技術,在明知他人將鈀金用于制造毒品,仍拾取制毒廢棄泥土并從中提煉鈀金,意在為他人制毒提供便利。記者在陸豐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審理宣判該案,以制造毒品罪(未遂)依法判處被告人該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間,被告人蔡某某在陸豐市甲西鎮博社村東南角一魚塘邊搭建制毒窩點,利用撿來的“烏土”作為原料,通過加入硝酸等化學藥品熬制的方法提煉鈀金,以備制造毒品。同年9月4日,公安機關對陸豐博社村進行清查時,在被告人蔡某某的制毒窩點內,現場繳獲煤氣罐、空調、冰箱、發電機、塑料空桶等制毒工具以及不明液體、不明結晶體、火炭灰燼物等原料,并提取結晶狀物5罐。經鑒定,查獲的結晶狀物5罐,均未檢出常見毒品成分,凈重共計2049克。2014年11月,被告人蔡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陸豐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違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而予以提取,以備制造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已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制造成毒品,屬犯罪未遂,且案發后,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可給予酌情從輕處理。法院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出上訴,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嚴厲打擊新型涉毒犯罪

隨著制毒手段的更新,出現了在制毒過程中加入某些物質以加快反應進程的情況,如在采用某些原料制毒的過程中加入鈀金,可以減少提煉耗時,起到催化劑作用。本案中,現場繳獲的結晶狀物有5罐,凈重2049克,均未檢出常見毒品成分。被告人投案后供述,其之前在深圳市收廢品時,掌握了從廢品中提煉鈀金元素的技術。2012年回到博社村,聽別人說制毒時有下鈀金,想到在制毒后廢棄的泥土中應含有鈀金成分,于是在村中一魚池旁搭棚,將村中一些“烏土”(制毒后廢棄的泥土)進行熬制加工,欲提煉鈀金。其熬制兩天尚未制成,就被派出所查獲。被告人明知他人取鈀金用于制造毒品,仍拾取制毒廢棄泥土并從中提煉鈀金,意在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便利。被告人制造毒品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都存在,故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正確的。

本案中,被告人提煉鈀金,實為制造毒品的催化劑,但鈀金尚未制成,且供給對象不特定。鑒于被告人提煉鈀金所在地已經有人在制毒過程中加入鈀金,被告人對此也主動供認,對被告人提煉鈀金的行為應認定為開始著手制造,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應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論處。

汕尾日報記者 鄧幗梅 通訊員 郭漢強 傅永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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