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報訊 記者24日從汕尾供電局獲悉:城區肯某爾電子科技經營部(以下簡稱肯某爾經營部)因長期拖欠電費,被南方電網廣東汕尾供電局依法起訴。近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終審)判決,肯某爾經營部應依法支付拖欠的電費近五千元及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過萬元違約金。 據了解,肯某爾經營部為個體工商戶。該經營部于2014年8月19日與汕尾供電局簽訂了《供用電合同》。汕尾供電局按合同于2014年9月起向經營部供電。起初,肯某爾經營部尚能按約繳交電費,但從2015年7月份起,該經營部開始出現拖欠電費的行為。至2016年1月,其所欠的電費累計已達4974.57元。在采取多次催收措施甚至中止供電仍無法收到電費的情況下,2017年8月份汕尾供電局以肯某爾經營部拖欠電費、嚴重違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為由,向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支付電費及違約金。 該案先后經過城區法院一審審理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在審理中,雙方對拖欠電費的事實及數額沒有異議,其主要爭議集中在違約金問題上。被告肯某爾經營部認為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而原告汕尾供電局則堅持主張該經營部應當嚴格按照《供用電合同》執行,支付拖欠電費4974.57元及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電費違約金暫計至2017年10月24日,即為11221.69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汕尾供電局與肯某爾經營部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夏碃柦洜I部沒有按照約定交納電費,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最后判定:肯某爾經營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按雙方合同的約定支付拖欠電費4974.57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當月欠繳電費,當年度欠費按每日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費按每日千分之三從欠費當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肯某爾經營部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本案中,汕尾供電局與肯某爾經營部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肯某爾經營部應按照約定交納電費,拖欠電費則支付違約金?夏碃柦洜I部僅欠電費4974.57元,未超出一般經營者無法負擔的合理范圍,應積極履行交納義務,也應清楚地預見到在未能如期交納電費的情況下應按合同違約條款支付違約金。而時至本案訴訟發生,肯某爾經營部依然沒有交納拖欠的電費,不排除其惡意拖延乃至拒絕履約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