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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發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例

2020-12-21 10:27| 發布者: swcszx1| 查看: 12246| 評論: 0|來自: 汕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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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司法案例詮釋法律精神、規范社會行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作用,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例評選活動,評選出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案例。評選出的案例涉及掃黑除惡、涉疫情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社會影響大、審判效果好,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高質量發展、強化公民法治意識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積極意義。

□汕尾日報記者   鄧幗梅

通訊員   郭漢強  朱怡敏

案例 1

楊某弟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案情】1996年開始,楊某弟逐步在陸豐東海鎮形成惡勢力。為稱霸一方,獲取更大經濟利益,以其家庭成員楊某某、張某某為核心,不斷吸收陳某某、巫某某等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一個有組織的犯罪團伙,該組織在發展壯大過程中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約定俗成的規矩,至2013年,開始演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高息放貸,再采取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手段強行討債,獲取高額經濟利益。通過有組織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案等多起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造成眾多被害人心里恐懼,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危害性極大。

案經陸豐市人民法院一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楊某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八個月。

【法官說法】以楊某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發放高利貸,采用關狗籠等惡劣手段暴力催收債務,并聚眾斗毆、肆意滋事,為非作惡,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2017年,以楊某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以吳某淮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陸豐人民廣場“擺陣”,致雙方多人受傷,釀造了“1·05”廣場案,在陸豐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被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報道。本案依法嚴懲了以楊某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打擊黑惡勢力的決心。

案例 2

王某碩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案情】2015年至2018年期間,王某碩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成立有據點、有會徽、有章程、有主要成員的“青年理事會”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王某碩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公然砸毀他人墳墓,采取恐嚇、跟蹤、報復等方式阻擾政府和村委會發放征地補償款;任意占用集體用地200多畝,強行搶種樹苗1.6萬余株,強制收取上千名村民費用,并糾集要挾村民多次組織上訪鬧事;破壞基層換屆選舉,使王某碩非法當選外湖村委主任。該組織實施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陸河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數罪并罰,判處王某碩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個月。宣判后,王某碩等人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對王某碩等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依法對沒收財產部分作出改判。

【法官說法】本案是省級督辦案件,王某碩等人以“青年理事會”非法代替村民小組,利用宗族勢力橫行鄉里,侵占集體資產,并逐步向基層政權滲透。該組織對抗政府公墓山項目實施,違反土地政策進行分田,腐蝕黨員干部尋求“保護傘”,還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操縱村委選舉,使王某碩非法當選村委主任,進而強攬新農村工程項目、濫用監管職權強行向承包商索要錢財等,系一起典型的把持基層政權、大肆非法斂財的黑惡案件。本案的審理有效震懾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凈化了社會風氣,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村霸”“市霸”絕不姑息的堅決態度。同時,本案細致慎重認定案件事實,對王某碩名下財產一處廠房,對屬于王某碩妻子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額不應沒收,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體現了人民法院既嚴厲打擊涉惡黑犯罪,又堅守公平正義,確保將每一起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

案例 3

王某城、王某正故意傷害案

【案情】王某城認為鄰居王某新建房屋的化糞池占用其土地,于2018年1月4日,與其兄王某甲持工具欲毀壞化糞池。王某見狀,便持鐮刀追砍王某城,王某城躲跑至自家房屋并關上鐵門,王某仍持鐮刀追進王某城家中。不到半分鐘,王某正、王某城走出房屋。爾后,村干部趕到現場,見王某在屋內客廳邊哭喊邊磕頭,便勸說王某起來,王某不予理會,后被其親屬送往醫院檢查,初步診斷為腦震蕩、多處挫傷及缺鐵性貧血,經鑒定達輕微傷標準。2月16日,王某因昏迷不醒,經送醫院治療診斷為慢性硬膜下出血,再次鑒定達重傷二級標準。王某二次住院醫療費共計48120.22元。王某城、王某正聽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

陸豐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城、王某正有期徒刑三年,連帶賠償王某醫療費等合計人民幣約七萬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指控王某城、王某正犯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王某城、王某正無罪;王某城承擔王某因受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80%的責任,賠償財物損失500元。

【法官說法】審判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法院必須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案件,準確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本案的審理真正落實“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明標準,讓無罪之人不蒙冤,切實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案例 4

劉某嬌與鄒某申請撤銷仲裁調解案

【案情】2018年11月2日,鄒某華、“劉某嬌”與鄒某簽訂《房屋土地轉讓合同》,約定鄒某購買鄒某華、“劉某嬌”擁有的坐落在深圳市寶安區石巖鎮應人石村175棟整棟房產,交易價為200萬元。同日,鄒某向鄒某華支付購房定金15萬元,鄒某華、“劉某嬌”向鄒某開具《收款收據》,但鄒某華、“劉某嬌”并未按約定交付房產鑰匙及原始資料。11月15日,鄒某向汕尾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鄒某華、“劉某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仲裁階段開庭時“劉某嬌”未到庭。12月3日,汕尾市仲裁委員會作出調解書:鄒某華、劉某嬌將位于深圳市寶安區石巖鎮應人石村175棟整棟房交付鄒某,且涉案175棟整棟房的使用權、占有權、收益權及拆遷收益等均由鄒某享有。該調解書于2018年12月14日生效。同年12月28日,劉某嬌到汕尾市仲裁委員會接受詢問,表示之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時,那位“劉某嬌”并非本人。涉案合同簽訂時,劉某嬌不在現場,系鄒某華帶合同到“劉某嬌”住處讓其簽名。劉某嬌在本案中的簽名、提交身份證與仲裁程序中材料均明顯不一致。2019年1月21日,劉某嬌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調解書。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仲裁委員會調解書。

【法官說法】本案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撤銷虛假仲裁調解案,該案聚焦了仲裁調解能否撤銷的理論和實務之爭。理論研究認為仲裁調解書不屬于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實務研究則認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調解。涉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大多跨省,而我國現行仲裁法律規定并不具體、明確,可能存在一方當事人通過虛假協議,假借仲裁調解以牟取個人利益等不法現象。本案將仲裁調解書納入司法審查范圍,裁判結果亦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同意,符合全面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現代司法訴訟理念,有效遏制虛假仲裁行為的勢頭,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案例 5

梅隴首飾廠訴廣州珠寶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廣州某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寶公司)以海豐縣梅隴某首飾廠(以下簡稱首飾廠)侵犯其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首飾廠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萬元。珠寶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上顯示,珠寶公司為涉案美術作品的作者,創作完成時間為2018年12月10日,首次發表時間為同年12月12日。庭審前,首飾廠以其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為由提起反訴,請求珠寶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5萬元。首飾廠亦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以及珠寶公司向李某龍購買涉案作品的相關證據。李某龍為首飾廠經營者,其于2018年4月16日創作完成涉案作品,首次發表時間為2018年7月21日。2019年10月10日進行了作品登記,2018年7月21日,李某龍授權首飾廠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開庭前,珠寶公司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首飾廠堅持反訴訴訟。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均持有《作品登記證書》,但珠寶公司創作完成及首次發表日期均晚于李某龍,確認李某龍為著作權人。珠寶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首飾廠的著作權,判決珠寶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首飾廠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該案為典型的“李逵遇李鬼”案件。珠寶公司在獲得李某龍的作品后,以自己名義進行了作品登記。其后向法院提起了多起訴訟,隨后與當事人達成調解,并以此獲利。直到遇到本案當事人首飾廠,首飾廠提出了反訴,珠寶公司被判賠償損失。隨著國家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快速增長,但隨之也出現了不少利用知識產權訴訟牟取利益的惡意訴訟現象,特別是著作權法中《作品登記證書》容易獲取且能夠作為初步證據的法律背景下,雖然相關法律對惡意訴訟的認定未作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修改后的民事案由中新增了“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的四級案由,也讓之成為一項更具體的可訴行為。本案對規范當事人合法維權、誠信維權的行為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案例 6

李某招非法采礦案

【案情】李某招系陸豐市南塘鎮某村村民,為攫取經濟利益,糾集、招攬、籠絡多名同案人,采取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多次組織、策劃、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李某招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非法占用農用地,違法擅自采礦,嚴重破壞當地生態環境,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影響非常惡劣。經有關部門鑒定,2013年到2018年,該犯罪集團破壞農用地270多畝,非法開采礦石355323噸,被破壞的礦產資源價值2253萬元。

案經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及強迫交易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某招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至一年八個月。

【法官說法】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非法開采礦石既是盜取國家資源的行為,也破壞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影響河道排洪泄洪,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重大隱患。本案的審理體現了法院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但也應該清醒看到,以李某招為首的惡勢力從2013年起就開始非法攫取土地礦產的經濟利益,犯罪行為持續到2018年,說明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力,基層組織渙散,“保護傘”放任并助長了犯罪行為發生。中央、省要求各地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經驗,建立掃黑除惡“長效常治”機制。專項斗爭既要鏟除寄生于農村地區的黑惡勢力,又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切實遏制行政執法中的腐敗現象,鞏固和發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勝利成果。

案例 7

曾某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案情】2010年底,曾某生(已判決)與黃某、曾某合伙開設鞋材廠,后因該廠經營不善,黃某于2011年底退出股份。2012年6月,曾某將鞋材廠更名并登記,經營者為曾某玲。2013年初,曾某退出股份,至此,該廠由曾某玲和曾某生二人經營。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間,曾某玲和曾某生拖欠其雇請的龍某等23名工人工資共人民幣318323元。2015年10月22日,曾某玲和曾某生先后潛逃外地藏匿,逃避支付上述工人工資。10月26日,海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該鞋材廠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指令該廠在2015年10月29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資。因曾某玲和曾某生潛逃外地無法聯系,人社局于同日到該廠張貼《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送達公告》。兩人于2018、2019年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案經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曾某玲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責令曾某玲與曾某生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連帶付還所拖欠工人龍某等人的工資人民幣318323元。

【法官說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 》的新增罪名,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從司法實踐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侵害的多是勞動密集型加工業勞動者的利益,受害勞動者人數眾多,惡意欠薪行為社會危害性大。本案的審理嚴厲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彰顯司法正義與法治力量,同時也引導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發放勞動者的工資,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 8

徐某元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被告人徐某元在休漁期內雇請4名船員到汕尾對開海域捕撈作業。同月29日7時許,汕尾漁政支隊在海上執法時查獲該漁船,當場查獲漁獲物共80斤及作案工具,并抓獲被告人徐某元及4名船員。隨后,城區人民檢察院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元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被告人徐某元給作業海域的各種水生生物造成較大傷害,亦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損害,應當承擔修復海洋生態環境的責任。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元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判決被告人徐某元在汕尾海域增殖放流價值不低于人民幣28500元的魚苗進行海洋生態修復以及發布賠禮道歉聲明。

今年7月6日,城區法院聯合有關部門舉行增殖放流活動。被告人徐某元與另外二名被執行人在汕尾海域內投放價值人民幣58500元的魚苗。

【法官說法】如何確定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損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是辦理破壞生態環境類案件的要點和難點。本案中,城區檢察院委托汕尾漁政支隊作出生態補償建議,以增殖放流替代生態損害賠償金,明確量化被告人徐某元非法捕撈行為對海洋生態資源造成的損害,參考當地市場價格,對放流魚種進行價值估算,為公益訴訟請求提供了明確依據。增殖放流活動的開展,有利于保障漁業生產持續發展、維護生態多樣性。通過本案審理,達到懲罰與教育并行的法律效果,同時向社會公眾廣泛傳遞保護海洋資源和海洋生態的法治理念。

案例 9

海豐某咨詢中心訴曾某長居間合同糾紛案

【案情】陳某青委托海豐縣某房地產信息咨詢中心(以下簡稱咨詢中心)出售涉案房屋。2018年10月,中心業務員曾某林先后兩次帶曾某長實地看房。在看房過程中,曾某長提出與陳某青互留電話,并承諾“若房屋經由曾某林介紹成功購入,愿意支付房價的1%作為中介費!蓖10月31日,陳某青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曾某長。咨詢中心認為其與曾某長成立居間合同,曾某長通過其居間行為與陳某青達成交易意思表示后,串通業主惡意避開咨詢中心完成交易,應依約支付居間服務費。

海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咨詢中心訴訟請求。宣判后,咨詢中心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咨詢中心雖未一直參與并直接促成曾某長與原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從其提供售房信息及兩次帶曾某長看房后,曾某長于同月31日與原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來看,其居間行為為其成功購買房屋發揮了一定作用。鑒于咨詢中心已付出一定勞動,曾某長應當支付從事上述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依法改判曾某長向咨詢中心支付相關費用2萬元。

【法官說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將《合同法》居間合同使用的“居間”一詞替換為“中介”,居間合同從此改名為通俗易懂的中介合同,還增加了委托人“跳單”仍應支付報酬以及其他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規定,引導人們共同構建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強化了中介人利益保護。本案裁判結果符合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約定,契合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維護了房地產正常交易秩序,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案例10

佛山某商貿公司訴廣東某藥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今年2月26日,廣東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與佛山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商貿公司向藥業公司提供熔噴布、無紡布,合計金額1705000元,2月29日起每天交付不低于0.5噸。付款方式為定金50%+每日發貨前支付余款。2月26日,藥業公司支付了845875元。商貿公司分別于2月29日,3月3日交付貨物,合計金額371125.4元。此后,商貿公司未再向藥業公司交付貨物。3月20日,藥業公司函告商貿公司,請求返還貨款。因協商無果,藥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合同解除;由商貿公司返還貨款474749.60元;雙倍返還定金差額341000元。商貿公司提起反訴。

案經海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支持藥業公司的訴訟請求,駁回商貿公司的反訴請求。

【法官說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等防疫物品成了緊俏物資,在特殊時期交易過程中出現了不少交付貨款卻無法履行合同的案件。當事人訴訟時以特殊時期的市場交易規則作為抗辯理由,請求認定規則成立。本案立足疫情防控常態下司法保障需求,從維護涉疫交易安全出發,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精準判決。同時,本案系對“定金罰則”理解與適用的典型案例。實踐中經常存在當事人約定定金數額過高現象,其結果導致一方不勞而獲,違約方則遭受嚴重損失。為避免定金罰則懲罰過于嚴厲,法律限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案的審理體現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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