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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減免貨款和分期支付 陸河法院成功調解一宗合同糾紛案

2020-11-25 11:35| 發布者: swcszx1688| 查看: 11548| 評論: 0|來自: 汕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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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報訊 (記者  鄧幗梅 通訊員  郭漢強  朱惠霜)近日,陸河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至此,原告某公司與被告葉某某雙方兩年多的糾紛終于得到化解。

原、被告從2012年開始有業務往來,由原告供應房門給被告。2018年2月14日,雙方經過結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條》,確認被告結欠原告門款86000元。被告一直未按雙方結算支付貨款,為此原告向陸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案,開庭過程中,合議庭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庭后,合議庭考慮到該案為疫情期間自然人、企業雙方經濟均存在一定困難情況下的典型案例,如果判決一次性支付貨款,那么很可能存在執行困難,沒能達成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為此,合議庭決定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法官們分開雙方反復進行調解,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在調解的過程中不斷縮小雙方分歧,以折中雙贏方式促成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某公司同意減免部分貨款,剩余貨款分期支付;被告如果未按約定履行支付貨款義務,則應支付給原告貨款86000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法治社會的調解應當是在法律框架內、規則指引下進行,才能有效化解爭議,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與傳統民事案件調解相比,本案的突破點和創新點在于,既通過調解約定在一定條件下減免債務人的部分義務,又約定未按約履行的“懲罰性”條款。

在本案中,合議庭結合實際情況,考慮被告經濟狀況困難且恰逢疫情期間的情況下,如果判決或者調解一次性支付尚欠貨款,那么很大可能存在執行困難,故原告同意減免12000元貨款及不計利息,并在一年內分十二期支付,從履行金額上減免被告義務、從履行期限上緩解經濟困難現狀。從原告的角度考慮,在被告名下可能無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下,減免貨款及分期支付體現對被告理解的同時,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被告積極籌款履行義務,與此前一直拖欠貨款相比,調解分期支付貨款,比法院強制執行更能保障原告的利益,確保盡快收回貨款。同時約定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則不減免貨款并按規定計算利息的“懲罰性”條款,切實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 該案的調解體現自愿、公平、合法原則,一定程度上緩和雙方矛盾,起到定分止爭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充分彰顯疫情期間法官應對經濟履行案件的調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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