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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無證駕駛無牌車撞人致重傷后逃逸 海豐一男子被判刑三年

2020-11-23 11:23| 發布者: swcszx1688| 查看: 13770| 評論: 0|來自: 汕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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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報訊(記者 鄧幗梅  通訊員 郭漢強 蔡春婷)海豐一男子陳某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刮碰到龔某駕駛的摩托車致其重傷二級。陳某肇事后逃逸。日前,海豐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海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6月8日晚,被告人陳某無證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海豐縣城某路段,超越同方向由龔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時,刮碰到龔某的摩托車,造成龔某受傷及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駕車逃離現場。經海豐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司法鑒定:龔某所致的人體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

6月9日,被告人陳某在海豐縣附城鎮某市場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后,被告人陳某的家屬已賠償被害人龔某家屬合計人民幣45萬元(包括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海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無牌證三輪摩托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陳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陳某案發后已賠償了被害人龔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45萬元并取得其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通常情況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就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致人重傷或輕傷的,一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屬于無證駕駛,或駕駛無牌的機動車,甚至肇事逃逸,就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致人重傷,照樣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駕駛,杜絕無牌無證摩托車、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把傷害降到最小,莫待釀成惡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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